出口退(免)税备案单证政策

出口退(免)税备案单证政策
发布时间:2020年10月25 12:07:22

出口退(免)税备案单证,是出口企业应留存备查的重要单据,具体有哪些要求呢?一起在第8期“出口退税云讲堂”找找答案吧!



备案单证的基本要求
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)第八条:

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(免)税货物的下列单证,按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》,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,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。

01

外贸企业购货合同、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,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;

02

出口货物装货单;

03

出口货物运输单据(包括:海运提单、航空运单、铁路运单、货物承运单据、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,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)。

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,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。除另有规定外,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,不得擅自损毁,保存期为5年。

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。


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管理

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




    1. 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<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>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)第五条:

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(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,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)的出口货物,不得申报退(免)税,适用免税政策。已申报退(免)税的,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




     2. 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)第十三条:

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、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(具体处罚内容为: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)。


提供虚假备案单证

适用征税政策的情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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